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
(2018年3月3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是: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GHM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广东省从事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机构和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健康管理学专业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学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三条 本学会以提高健康管理专业的学术水平、促进专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增强业界沟通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良好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学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56号汇隆大厦1006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代表:为行政机关制定本专业规划、政策和行政法规提供科学数据支持和相关依据;代表会员参加与本专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定期向行政机关反映本专业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专业自律:贯彻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根据本专业特点,建立道德准则和专业标准,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规范专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带动学术发展,促进公平竞争。
(三)专业管理: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开展专业活动,规范从业行为。
1、经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进行健康体检机构、健康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评定;
2、督促健康体检、健康管理规范的实施,完善服务标准和质量标准;
3、进行专业调研,对体检质量进行控制和持续改进;
4、建立并完善专业健康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权威科学的健康管理统计信息和相关的专业信息;
5、制定规范的健康管理相关标准,包括重大疾病患病风险评估、健康危险因素干预、健康检测、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及其他健康服务;
6、定期组织健康管理工作会议,开展国内外专业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
7、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健康相关产业新项目、新技术的专业评估和技术推广;
8、探讨本专业继续教育制度,建设和培训专业人员队伍;
(四)专业协调:建立学会内外部沟通机制。
加强学会内部的沟通,协调专业内部发生的争议,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增进会员之间的协同;加强学会与外部的沟通与合作,协调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与非会员之间和不同专业之间的关系,协调本专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学会组织的关系,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促进健康产业协调发展。
(五)专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交流、专业技术、品牌推介等方面的服务。包括:体检信息的发布与共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内的评比活动、业务咨询、专业培训,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品牌宣传与展示等活动,提高本专业及本学会会员的社会影响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开展。
(六)开展政府指导下的非营利性公共健康服务及其它相关公益性活动。
(七)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广东省从事健康管理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团体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学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学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学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学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学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学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本学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学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 三、四、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管理规定》由理事会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
1.医疗机构: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长(含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总部已是会员的连锁医疗机构,每个连锁医疗单位会费减半。
2.企业:普通会员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会长(含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